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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36777 號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承受取得臺灣地區土地,係出於民事判決侵害繼承權及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依通說應解釋為買賣行為態樣之一種,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自當有別

主旨

關於函詢大陸地區人民方○○君,基於民事判決侵害繼承權及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申請承受取得臺灣地區土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10 月 2 日台內地字第 0970159184 號函。

二、查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承受不動產,乃係因買賣而取得不動產(最高法院 80年台抗字第 143 號判例、60 年台上字第 4615 號判例等意旨參照),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67 條規定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之限制,自屬有別。本件核屬兩岸條例第 69 條適用範圍,仍請本於職權卓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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