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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00846 號
要旨
行為人因觸犯刑事法律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該行為人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即不再處以罰鍰
主旨
有關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97 年 12 月 29 日北衛藥字第 09701304291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來函所詢刑事被告因其違法行為已為刑事判決確定,處徒刑得易科罰金且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之情形,如同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尚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前開規定,即不再處以罰鍰。又本法第 24 條係規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情形,來函所詢個案事實,尚無本法第 24 條之適用,併此敘明。
正本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