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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337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消費者保護法 36 條所稱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有害之服務或商品持續危害消費者,性質上僅係種不利處分或事實行為,並無加諸裁罰性於上,故其不能稱之為行政罰

主旨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經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會 97 年 9 月 9 日消保法字第 097000787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法第 1 條、第 2 條立法說明參照)。換言之,行政罰係對於「已發生」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至於單純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停止違法行為或預防性之不利處分,因不具裁罰性,故非屬行政罰(本部 95 年 6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50012743 號、95 年 6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09650016263 號及 96 年 9月 6 日法律字第 0960024099 號函參照)。本件所詢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36 條後段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乃係以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為要件,而非以企業經營者「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為要件。又主管機關依本條所為命停止為一定行為或採取其他措施,乃係防止商品或服務無從改善或繼續流入市場造成消費者損害之制止措施(貴會 86 年 6 月編印之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實錄第 22 至 23 頁說明參照),性質上應屬命停止違法行為或預防性之不利處分(至「採取其他措施」,則須視其措施內容而定,或為不利處分,或屬事實行為等),因均不具裁罰性,故非屬本法所稱之行政罰。惟消保法係屬貴管,仍請 貴會依上開條文之立法原意,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副本

行政院新聞局、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337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消費者保護法 36 條所稱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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