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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092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訴願代理人申請閱覽、影印或複製與訴願有關之卷宗資料,如屬政府機關內部單位之擬稿,因考量不論於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後,均會對有不同意見之人造成困擾,故不予提供或公開上述資料

主旨

貴府函有關訴願代理人王○○先生向 貴府申請閱覽、影印或複製與訴願有關卷宗,涉有法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府 97 年 3 月 5 日府地權字第 0970029420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地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其立法說明為:「政府機關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因有礙該機關最後決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擾,例如對有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自不在限制範圍之列,以求平衡....」核其意旨,係認為內部意見等資訊之公開將有礙於最後決定之作成,並可能對不同意見之人(單位、機關)造成困擾,故不予提供或公開;縱於機關作成決定後,如將內部擬稿公開,仍可能有相同之困擾。準此,本法前揭規定,於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後,均有其適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 1 月 23 日 95 年度訴字第 00504 號判決、本部 92 年 10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20039625 號函參照)。又本部於立法院之相關說明,因礙於詢答時間緊迫,而未及作充分之說明,併此指明。

正本

宜蘭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092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發布,要旨:訴願代理人申請閱覽、影印或複製與訴願有關之卷宗資料,如屬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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