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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318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行政機關所為之答覆,是否為重複處分或第二次裁決,應從外觀上審視其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或是否有救濟途徑之教示方法,並參酌當事人所主張之事由及機關對外所表示之內容,綜合觀察認定之。查勞工保險局以限期繳納函請高雄市政府繳納勞保補助款,客觀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6 條有關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非僅係觀念通知,得以之作為移送行政執行之依據

主旨

所陳勞工保險局 93 年 3 月 29 日移送高雄市政府滯欠勞保補助款案件之執行名義及其執行期間之起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貴署 97 年 8 月 22 日行執一字第 0970003614 號函針對高雄行政執行處(下稱高雄處)旨揭執行疑義研析意見略以,

(一)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93 年 3 月 29 日移送高雄市政府滯欠勞工保險補助款(下稱勞保補助款)之執行名義為何?

1.按所謂「重複處分」者,乃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重複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為實質決定,故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李建良「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30 期,1997/11) 。所謂「第二次裁決」是指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就原行政處分於未變更原有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重新為實體上審查,另為裁決而言。行政機關所為之答覆,是否為重複處分或第二次裁決,應從外觀上審視其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或是否有救濟途徑之教示方法,並參酌當事人所主張之事由及機關對外所表示之內容,綜合觀察認定之。

2.勞保局以 92 年 5 月 7 日保財欠字第 09260009220 號函(下稱 92 年 5 月 7 日限期繳納函)請高雄市政府繳納勞保補助款,於主旨及說明欄明確記載:該函為行政處分、請於 92 年6 月 30 日前繳納各該勞保補助款之欠費及救濟途徑之教示條款等,客觀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有關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勞保局亦於 97 年 5 月 5 日以保財欠字第09760035390 號函高雄處主張系爭函為行政處分,非僅係觀念通知,得以之作為移送行政執行之依據,同意高雄處初擬意見(即以勞保局 92 年 5 月 7 日限期繳納函為執行名義)。

(二)執行期間之起迄日為何?

按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勞保局 92 年 5 月 7 日限期繳納函之性質既為行政處分,勞保局並據以移送高雄處,則該案之執行期間,應自處分確定之日起起算,高雄市政府未提起訴願,因此行政處分應於訴願期間經過後另加計在途期間始為確定,並據以起算執行期間,同意高雄處初擬意見(即執行期間自 92 年 6 月14 日起至 102 年 6 月 13 日止)。

二、貴署上開研析意見,經核尚無不合。

正本

本部行政執行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318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行政機關所為之答覆,是否為重複處分或第二次裁決,應從外觀上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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