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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14325 號
要旨
縣府擬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生效後,再對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為適法之處分乙節,查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法定處罰構成要件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依法有免責事由外,即應作成該當法律效果之處罰;況該法之修法時程尚不確定,如等待修法通過再據以適用,除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外,亦可能發生裁處權時效消滅、違規業者主張失權理論等問題
主旨
臺北縣政府函報行政院為該縣計 769 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因案內有大量工廠存在,是否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生效後,再對本案據以適法之處分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98 年 4 月 2 日工中字第 09805020370 號函。
二、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其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行政罰法第 27 條定有明文。是以,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復按同法第 45 條規定,如行政罰法施行(95 年 2 月 5 日)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於施行前尚未經裁處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如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者,則依其規定計算期間。惟學說上有認基於失權理論,權利發生而得行使後,因權利人長期間不行使及因某種行為,使義務人信以為其將不行使,而依其特殊情況與誠信原則,如其行使,將構成權利濫用者,權利人不得行使其權利,上述所謂長期間,視權利之種類、內容與意義而定(本部 95 年 10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2475 號函參照)。
三、次按上開裁罰權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行為之繼續指以持續之行為時間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行為之時間持續且在持續之時間內並未有重大改變,例如超速行駛、無照營業,其時效於行為終了時起算;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完成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故於行為完成時起算時效。本件未登記工廠違規使用農業用地案件,應視個案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依上所述據以認定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林錫堯著「行政罰法」頁 56-57 參照)。
四、有關臺北縣政府擬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生效後,再對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為適法之處分乙節,查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法定處罰構成要件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依法有免責事由外,即應作成該當法律效果之處罰;況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修法時程尚不確定,如等待修法通過再據以適用,除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外,亦可能發生裁處權時效消滅、違規業者主張失權理論等問題,有違依法行政恐致違法失職之虞,併予指明。
正本
經濟部工業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