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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34809 號
要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額,如係撤銷原處分之一部份,則其餘部份仍繼續有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中斷時效之效力
主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額,則原處分於何範圍內中斷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7 年 9 月 16 日環署基字第 097007099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本件貴署所詢「變更原處分之金額」,如係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而其餘未撤銷之部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有前開本法規定中斷時效之效力。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