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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348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額,如係撤銷原處分之一部份,則其餘部份仍繼續有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中斷時效之效力

主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額,則原處分於何範圍內中斷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7 年 9 月 16 日環署基字第 097007099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本件貴署所詢「變更原處分之金額」,如係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而其餘未撤銷之部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有前開本法規定中斷時效之效力。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348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變更原處分之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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