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017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民眾在法院成立兩願離婚時,已有法院推事、書記官在場與聞其事,做成和解或調解筆錄並簽名,應已符合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要件,但仍須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否則該離婚行為尚未成立

主旨

關於民眾持憑地方法院之調解筆錄申辦離婚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1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70000293 號函。

二、按有關夫妻在法院接受和解或調解而同意離婚時,是否須要另尋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乙節,司法院曾於 75 年 12 月 11 日以(75)廳民一字第 1737 號函釋:「按兩願離婚,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係在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抑勒或欺騙,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即足為證人。夫妻在法院成立兩願離婚時,已有法院推事、書記官在場與聞其事,做成和解或調解筆錄並簽名,已符合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要件,惟仍須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否則兩願離婚行為尚未成立。」在案。本件貴部函詢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可否逕以調解筆錄上之法官、書記官或調解委員為兩願離婚之證人疑義乙案,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017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發布,要旨:關於民眾在法院成立兩願離婚時,已有法院推事、書記官在場與聞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