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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0014 號
要旨
關於「緊急安置」係屬行政處分,抑或為事實行為中之「強制措施」,雖然有待釐清,,但因「緊急安置」為違反當事人意願且拘束其行動自由之措施,具有與「處罰或不利處分」相似之性質,應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基本權
主旨
有關函詢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第 1 項「緊急安置」期間,始日是否算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97 年 5 月 30 日衛署醫字第 0970203646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8 條第 5 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旨揭「緊急安置」係屬行政處分,抑或為事實行為中之「強制措施」(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增訂 10 版,頁 466–467 及本部 91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0910039713 號函、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等參照),雖有待釐清,惟因「緊急安置」為違反當事人意願且拘束其行動自由之措施,具有與「處罰或不利處分」相似之性質,當可類推適用本法第 48 條第5 項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基本權。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