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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468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投資設立公司,實即透過公司形式營利,與財團法人之本質有違,惟財團法人為達成公益目的而有營業之必要,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卓處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擬自營復康巴士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12 月 10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16265 號函。

二、按行政院曾於 73 年 5 月 2 日以(73)台經字第 6807 號函釋示略以:「財團法人投資設立公司,由財團法人之代表經營公司業務,所有盈虧則歸屬於財團法人,實即由財團法人透過公司形式營利,不僅與財團法人之本質有違,且與法律所區分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旨亦屬不合。財團法人因係以公益為目的,故其收入許予免稅,……財團法人投資設立公司以營利,既與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相牴觸,自非財團法人所得為。」貴部來函說明七所述「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如以投資設立公司之形式經營復康巴士,似符合公益目的」之意見,與上開行政院函釋見解似有不符,建請再酌。

三、次按經濟部曾於 94 年 3 月 25 日以經商字第 09402405730 號函關略以:「財團法人係屬公益性質,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性質不同,惟財團法人為達成公益目的而有營業之必要,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卓處。」依來函所述,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訴求重點,係其自營之復康巴士行駛「路權」受到一般運輸業者挑戰,而取得「路權」,須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准後由主管機關發給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公路法第 39 條參照)。故如財團法人為達成公益目的而有營利之必要,依公路法規定財團法人得否為汽車運輸業之經營主體,參照上揭經濟部函釋意旨,宜由交通部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卓處。至於該項營運事業是否符合基金會原設立之公益目的,亦請貴部本於權責認定。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468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投資設立公司,實即透過公司形式營利,與財團法人之本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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