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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270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鄉民領取中低收入老人之生活津貼,遭地方農會逕為抵銷債務,所衍生適法性之疑義

主旨

有關○○縣○○鄉民王○○先生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遭○○縣○○鄉農會逕為抵銷債務,衍生適法性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7 月 10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011026 號函。

二、按本部於 93 年 4 月 5 日以法律字第 0930009547 號函略以:「有關義務人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依法不得扣押,惟法律禁止扣押者為義務人請領之權利,已領取後存入金融機構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存款人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之權利,而非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自不在禁止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列」合先敘明。三、次按各級政府依公庫法第 3 條第 1 項與代理銀行簽訂之代庫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別代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其法律性質。○○鄉農會(代理公庫)受託○○鄉公所處理代收付款項業務,其法律性質,依上開多數見解認為應屬我國民法之委任契約,須受委任人指示處理委任事項。依來函所述,王○○先生於 95 年 4 月 22 日死亡,因○○鄉公所核對異動作業疏失,致溢撥 95 年 5 月至 12 月之津貼新台幣 4萬 8000 元整,於執行程序上,本件應先由○○縣政府本於職權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11 條規定,撤銷原核准申請人王○○先生(自死亡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給付老人生活津貼後,其溢領之款項,再由○○縣政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60 日內返還之。而該溢領之款項,既非申請人王○○先生依法所得領取之債權,代理公庫○○鄉農會即無與申請人王○○先生(存戶)主張債權互相抵銷可言。○○鄉農會即應將該溢領款項為委任人計算返還,始符合代理公庫契約之本旨,否則受任人將違反委任契約,對委任人負債務不履行之契約責任。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270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關於鄉民領取中低收入老人之生活津貼,遭地方農會逕為抵銷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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