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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342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如有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終結前,應暫緩發給退職酬勞金,至如獲免訴判決確定,則依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嘉義縣、中埔鄉前鄉長鄭○○先生申領退職酬勞金所涉請求權時效問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參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8 月 31 日內授中氏字第 0960722755 號函。

二、按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 條規定,縣、(市)長、鄉(鎮、市〉長於任期屆滿且無第 6條規定之情形者,得請領退職酬勞金。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關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於連選連任之地方行政首長,應自第 2屆任期屆滿之次月起算,並得分屆申領,業經貴部本件來函說明二及96 年 7 月 17 日研商「有關連任民選首長因任期內涉及刑案經判決確定,可否分屆申領退職酬勞金疑義案會議」決議認為:「分屆領取退職酬勞金,尚非法所不許」表示意見在案。

三、次按本辦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因任期內或任期奉令延長期間內之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其退職酬勞金應暫緩發給。本件鄭前鄉長於連任任期屆滿後(87 年 2 月 28日),已於同年 3 月間行使第 11 屆鄉長退職酬勞金請求權,依貴部來函說明二之意旨,即屬已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請求權故不生時效問題僅因該屆任期中尚涉犯罪行為,致未獲發給。職故,鄭前鄉長所涉犯罪行為如已經免訴判決確定,其得否請領第 11 屆退職酬勞金,應視是否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要件而定。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342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發布,要旨: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如有犯罪行為,在刑事訴訟終結前,應暫緩發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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