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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41996 號
要旨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代辦「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所涉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得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之疑義
主旨
關於貴署代辦「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所涉工程履約爭議調解案是否適用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l 第 2 項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6 年 10 月 31 日營署北字第 0963184916 號函。
二、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於 96 年 8 月 2 日召開「從法理上探討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已經調解不成立之工程採購案件是否適用會議」,本部認應採「否定說(不溯及既往)」,避免因新法之施行影響當事人(尤其是機關)依舊法規定得循訴訟途徑解決之法律地位暨信賴保護原則,以廠商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之日期條於 96 年 7 月 6 日新法生效後者,始有新修正條文之適用。惟因政府採購法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法規,究應如何之處,宜請另函詢該會。
三、至於所詢仲裁機構是否受理上開案件,核屬仲裁機構權責,尚不發生仲裁法之解釋與適用疑義。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