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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980020076 號
要旨
未滿 7 歲之兒童,尚非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所稱之少年,倘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各警察機關辦理時,通案不予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各警察機關查獲未滿 7 歲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通案不予移送少年法庭審理,有無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8 月 24 日台內警字第 0980890329 號函。
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次按本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是以未滿 7 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尚非屬本法規範對象,各警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無需移送少年法院(庭)調查及審理,惟如符合其他法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要件,仍應依各該法律規定通知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正本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