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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9800232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未滿 7 歲之兒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第 85 條之 1 規定,尚非該法規範對象,倘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無需函送少年法院,請各警察機關本於職權卓處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各警察機關處理未滿 7 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案件之相關調查卷宗是否須函送少年法院(庭)備查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5 日內授警字第 0980890413 號函。

二、關於未滿 7 歲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對象,各警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請本於職權卓處,相關調查卷宗無需函送少年法院(庭)備查。

正本

內政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9800232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未滿 7 歲之兒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第 8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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