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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980023277 號
要旨
未滿 7 歲之兒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第 85 條之 1 規定,尚非該法規範對象,倘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無需函送少年法院,請各警察機關本於職權卓處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各警察機關處理未滿 7 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案件之相關調查卷宗是否須函送少年法院(庭)備查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5 日內授警字第 0980890413 號函。
二、關於未滿 7 歲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對象,各警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請本於職權卓處,相關調查卷宗無需函送少年法院(庭)備查。
正本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