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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決律字第 0980036218 號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經濟部支應其民營化員工年資結算金額,得否就該公司賸餘財產於分派股東前先行繳還民營化基金,應視支應之性質及該公司是否負有債務而定;如屬債務,則依公司法第 330 條規定應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分派分司股東,所以其性質為何,應先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認之

主旨

經濟部函院,為該部所屬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否償還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前協助支應之民營化員工年資結算金不足款項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處 98 年 8 月 27 日處孝一字第 0980005190 號書函。

二、按「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係行政院於 90 年 8月 28 日發布,並於 96 年 1 月 2 日修正增訂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院於核准前項支出時,得附加財務艱困事業辦理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於分派股東前優先繳還本基金之條件。」依卷附經濟部函之說明,本件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民營化年資結算金不足部分,係行政院分別於 90 年 8 月 2日、8 月 3 日核定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以下簡稱民營化基金)支應,故「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依法規不溯既往原則,96 年新增規定,於本案尚無適用之餘地。

三、至於上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發布前,本件經行政院核准由民營化基金支應予臺灣機械公司及臺灣中興紙業公司之從業人員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額,得否就該 2 公司賸餘財產於分派股東前先行繳還民營化基金,應視其支應之性質及該等公司是否因此負有債務而定;如屬債務,則依公司法第 330 條規定,應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分派分司股東。惟其性質究為何,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主計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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