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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487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因此,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者,得否依該法條但書之規定免除處罰,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審酌之

主旨

關於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得否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免除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8 年 11 月 13 日府都計字第 0980126946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其立法理由略以:「本條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故本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件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者(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得否依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免除處罰疑義乙案,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參酌上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

正本

新竹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800487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發布,要旨:關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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