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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498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主管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且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主管機關為行政裁罰,自得斟酌旨揭情事,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仍可符合個案之正義

主旨

有關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主管機關依規定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所支付之金錢負擔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19 日台財庫字第 09803130300 號函。

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刑事訴訴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對被告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僅係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並非刑罰,因此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及第 5 次會議紀錄參照),尚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合先敘明。

三、按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是以,主管機關為行政裁罰,自得斟酌旨揭情事,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仍可符合個案正義。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800498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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