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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45572 號
要旨
關於地方政府人員奉派擔任活動之工作人員,於活動結束後駕車返回地方政府途中發生車禍而涉訟,應先視其是否依法為執行職務之前提,如屬單純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則不宜適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訴訟輔助,惟如係於活動結束後駕車載活動用品返回貴府途中,經貴府認仍依法執行職務者,即非屬前揭所稱「下班途中」之情形,應個案具體事實容有差異,爰仍應由貴府本諸權責審認之
主旨
有關貴府人員奉派擔任龍舟競賽活動工作人員,活動結束返回辦公場所途中發生車禍,而涉民、刑事訴訟,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給予涉訟輔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8 年 10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0980115043 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22 條第 1 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而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所稱「執行職務」,參酌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1224 號判例意旨,係指因執行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亦即其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者而言;另「依法」執行職務,包括依法律、法規或其他合法有效命令等據以執行其職務者均屬之,前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 年 9 月 22 日公保字第 0930007456 號函釋在案。
三、本件貴府科員邱某與臨時員彭某,擔任活動工作人員,活動結束後邱員即駕車載辦理活動用品回貴府,並於途中先送彭員返家,於彭員下車時發生車禍而涉訟,得否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給予涉訟輔助乙節,如屬單純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似不宜視為「因執行職務而涉訟」而適用前開辦法,前經本部 85 年 5 月 21 日(85)法律決字第 12213 號函示有案,尚無變更見解;惟如係於活動結束後駕車載活動用品返回貴府途中,經貴府認仍依法執行職務者,即非屬前揭本部函釋所稱「下班途中」之情形。故涉訟輔助既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而個案具體事實容有差異,爰仍應由貴府本諸權責,依相關規定意旨及前揭說明認定。
正本
新竹市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