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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20272 號
要旨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送機關於代辦繼承登記時,該不動產有欠繳相關稅務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稅捐發生時間之處理方式等相關規定之
主旨
檢附財政部 97 年 6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091800 號令影本,請查照。
說明
查本件係貴屬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查封被繼承人遺產之土地、建物,因該遺產尚有欠繳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稅款未繳清,不得辦理繼承登記,致未能順利進行之執行疑義乙案,前經本部以 97 年2 月 4 日法律字第 0960048996 號函建請財政部同意並轉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是類案件,得以記帳方式,准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俾利移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嗣該部研議後令知各稽徵機關應配合辦理之事項,並副知本部。
附件
財政部 令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091800 號全文內容: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等稅捐發生之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96 年 1 月 12 日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公布生效後發生者:稽徵機關得以記帳方式處理並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俟拍定後,由行政執行處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代為扣繳。
(二)91 年 12 月 13 日地方稅法通則公布生效後至 96 年 1 月 11日間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且依地方稅法通則第 7 條規定主張優先受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三)91 年 12 月 12 日以前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二、本部 82 年 12 月 23 日台財稅第 821506182 號及 96 年 3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15880 號函,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