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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07001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之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應按「98 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決議辦理之

主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 99 年 1 月 28 日院臺規字第 0990092104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故本部前於 90 年 3 月22 日以法(90)律字第 00147 號函知各機關略以:「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發布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2 款行政規則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各機關對於非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以函答復即可,不必刊登公報。(二)各機關對於主管法規所為之解釋,如係關於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疑義者,須以函答復,並刊登公報;如非具體個案,而係抽象之法律解釋者,處理方式同上。(三)上述所列二種情形,如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者,應以「令」發布,其方式有二:一為以令發布,受文者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事宜之單位,並另以函回復來函機關;二為以令發布,受文者正本為機關辦理刊登公報事宜之單位,副本列各有關機關,並以括弧說明(兼復○○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上開函作成當時,公報之發行係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惟目前已變更,改由行政院公報統一刊登,前開處理原則即有檢討必要。

三、查行政院 93 年 10 月 22 日法規決字第 0930084858 號函頒修正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3 點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者,其訂定或修正,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以令發布之,不再適用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均應於令中敘明。」另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8 年 12 月 25 日「98 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決議:「行政院公報制度刊登內容包括法規命令、第 2 類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公告、送達及處分等。各機關就個案之釋示,如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應採第 2 類行政規則以令發布之方式處理。」準此,有關第 2類行政規則之訂定、修正或廢止,請遵照前開規定及決議辦理;本部90 年 3 月 22 日法(90)律字第 0014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縣市政府(含北、高兩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部直屬各機關、本部各單位(資訊處請列本函為第1 類公文,法律事務司副本 4 份)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0 年 3 月 22 日法(90)律字第 0014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07001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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