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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182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各法院於送達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時,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書正本末記載:「如欲申請辦理監護登記,宜先確定本裁定是否生效」,以免民眾於未生效前即申辦監護登記,徒勞奔波

主旨

請各法院於送達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時,併於裁定上註記如說明二文字,提醒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注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605 條第 1 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

二、請轉知所屬,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書正本末記載:「如欲申請辦理監護登記,宜先確定本裁定是否生效」,以免民眾於未生效前即申辦監護登記,徒勞奔波。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182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各法院於送達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時,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書正本末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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