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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18214 號
要旨
各法院於送達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時,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書正本末記載:「如欲申請辦理監護登記,宜先確定本裁定是否生效」,以免民眾於未生效前即申辦監護登記,徒勞奔波
主旨
請各法院於送達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時,併於裁定上註記如說明二文字,提醒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注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605 條第 1 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
二、請轉知所屬,於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書正本末記載:「如欲申請辦理監護登記,宜先確定本裁定是否生效」,以免民眾於未生效前即申辦監護登記,徒勞奔波。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