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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三字第 0970015570 號
要旨
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所定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許可,本質上係以嚴重病人為對象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嚴重病人如對該處分不服,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故有關「受處分人即為申請強制住院案件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爰受處分人之主體實應為地方主管機關」一節,容有未洽,相關通知書範例建議併同修正
主旨
有關 貴署「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格式範例,本院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貴署 97 年 7 月 17 日衛署醫字第 0970209968 號函敬悉。
二、查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所定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許可,本質上係以嚴重病人為對象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嚴重病人如對該處分不服,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訴願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參照)。前函說明四有關「受處分人即為申請強制住院案件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爰受處分人之主體實應為地方主管機關」一節,容有未洽,相關通知書範例建議併同修正。
三、又法院依同法第 42 條第 3 項處理嚴重病人、保護人或依同條第 5項處理相關公益團體關於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聲請,係僅就嚴重病人於聲請時是否有立即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情事為審酌,至於有關前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之合法性或正當性之爭執,非屬該條所定法院所得審酌之範疇,附此說明。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