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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二字第 09800098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性侵害犯罪案件,法院有傳喚通報人員到庭作證之必要者,請明確告知其出庭應訊之身分為「證人」,且應適時說明原由,並為各項保密措施,以落實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

主旨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傳喚通報人員到庭作證,應落實「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妥善提供其適當之保護措施,請 查照。

說明

各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有傳喚該案件通報人員到庭作證必要者,請明確告知其出庭應訊之身分並適時說明以證人身分傳喚出庭作證之原由。另為避免其對到庭作證有人身安全等顧慮,請落實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訂頒之「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事先徵詢證人方便應訊時間、規劃證人休息區、證人訊問完畢得許其先行退庭,必要時得指派法警護送離開法院,以提高證人之安全感,並妥善運用隔離設備,以免證人受到干擾,如法院傳喚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人到庭作證,應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以避免揭露證人身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二字第 09800098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關於性侵害犯罪案件,法院有傳喚通報人員到庭作證之必要者,請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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