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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132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 83 條之1 第 3 項規定,法院及任何機關均應予保密,因此,對於轉、入學前曾受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學校無權利知悉少年事件相關紀錄及資料

主旨

關於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轉、入學前,學校有無權利知悉其行為背景資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部 97 年 6 月 12 日內授童字第0970084214 號函。

二、函詢之「行為背景資料」如係指少年事件之相關紀錄及資料,因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 83 條之 1 第 3 項之規定,法院及任何機關均應予保密,故學校並無權利請求法院或任何機關揭露。

三、如係其他資料,則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學校須具有該法所規定之特定目的,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有法律特別規定之依據始得蒐集之。尤應注意憲法第 159 條(平等教育權原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條第 1 項(公平對待各種背景之兒童)、第 3 條(兒童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原則)、第 16 條(保障兒童隱私權)等國際準則所揭櫫之精神。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132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及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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