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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0970015405 號
要旨
以澳洲家庭法院名義請求國際司法協助,並未以委託法院所屬國之名義為聲明,核與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 4 條規定要件不合;為符平等互惠原則,宜請澳大利亞國有權機關補具司法互助請求函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轉澳大利亞家事法院提出有關傳票送達與調閱文件之司法互助請求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 97 年 7 月 15 日外條二字第 09724051970 號函辦理。二、按目前外國法院請求我國司法協助,除條約另有規定外,均依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規定辦理;依該法第 4 條規定,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經查,本件司法協助案之請求,係以澳洲家庭法院名義出具請求國際司法協助,並無以委託法院所屬國之名義為上開聲明,核與前開第 4 條規定要件不合;為符平等互惠原則,宜請澳大利亞國有權機關補具司法互助請求函,以供憑辦。
三、檢附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中英文影本各一份供參。
正本
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