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6109 號
要旨
「家事事件之應受送達人為非英語系國家之外國人者,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得否以英文譯本為之」問題,原則上應以受送達人之本國文譯本為之,惟於例外情形,例如國內均無通曉該國之文字之人,或其他事實上之困難等,得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狀為妥適之決定
主旨
有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詢之「家事事件之應受送達人為非英語系國家之外國人者,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得否以英文譯本為之」問題,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7 年 3 月 14 日院通文莊字第 0970001748 號函。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 99 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2 項後段及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7 條等規定意旨觀之,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時,所附之通知書與送達證書之譯文,原則上應以受送達人之本國文譯本為之,惟於例外情形,例如國內均無通曉該國之文字之人,或其他事實上之困難等,得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狀為妥適決定。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