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函請協助提供涉外事件外國法律乙事,參照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點,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主旨
檢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 12 月 14 日雄院鳴家協 96 家抗 81 字第60084 號函影本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旨揭函辦理。 二、有關貴院所屬各法院函請協助提供涉外事件外國法律乙事,請參照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點:「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之規定處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