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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67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高雄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之命,為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案件進行家事調查,則高雄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此部分差旅費,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應,惟應以不重複報支及支領為原則

主旨

關於高雄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之命進行家事調查,其差旅費如何支應乙節,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旨揭事項既係為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案件進行家事調查,則高雄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此部分差旅費,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應,惟其報支差旅費應以不重複報支及支領為原則辦理。

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會計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267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高雄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之命,為高雄地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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