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邇來有地方法院未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點規定,直接行文外交部,爰函請注意,如有應囑託外交部提供外國法規事宜,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主旨
請轉知貴院所屬各法院,如有應囑託外交部提供外國法規事宜,應由貴院轉請外交部辦理,相關資訊並可參考本院「外國法令查復一覽表」網站(「法官資訊服務網」-「本院網站」-「外國法令查復一覽表」),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點規定:「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另本院 90 年 5 月 18 日(九十)院台廳民一字第 09912號函亦略以:「爾後關於囑託外交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為調查證據,請逕由貴院轉請外交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二、查近來有地方法院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而直接行文外交部,請轉知應確實改善。 三、檢附外交部 96 年 5 月 10 日外條二字第 09601080690 號函影本乙件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外交部、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