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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14819 號
要旨
關於少年法院(庭)所為觀察勒戒裁定之執行,基於少年最佳利益,法院可選擇將少年收容於當地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所,或分北、中、南區收容於臺灣臺北、臺中、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所
主旨
少年法院(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觀察勒戒之裁定後,得依少年最佳利益,令於轄區內或說明二各區之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所執行之,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據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訪查結果,部分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所囿於空間或收容人數,難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之需求,經洽商法務部後,建請如主旨。
二、法務部業於 97 年 7 月 8 日函示所屬略以:法院基於少年最佳利益,可選擇將受觀察勒戒之少年裁定收容於當地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所,或分北、中、南區收容於臺灣臺北、臺中(僅收男性少年)、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請各該所配合辦理。
三、隨函檢附法務部上開日期法矯字第 0970901841 號函副本之影本供參。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矯正司(無附件)、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