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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13426 號
要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因此,國家考試之部分科目擬委託相關專業學術團體辦理,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自屬權限委託,應依該法條之規定辦理;反之,如為受託人所為者,則僅屬內部性之庶務性、技術性事項,尚無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應屬行政助手之性質,就非屬該法所稱之權限委託
主旨
有關國家考試之部分科目擬委託相關專業學術團體辦理,是否屬行政程序法之權限委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22 日選總二字第 0991700366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是以,倘該專業團體對於牙體技術人員類科考試中「實地考試」之「牙體解剖型態雕刻」、「全口活動義齒排列」等2 科目,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如成績評定),自屬權限委託,應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如受託人所為者,僅屬內部性之庶務性、技術性事項,尚無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應屬行政助手之性質,非屬本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本部 97 年 10月 8 日法律字第 0970031256 號函參照)。由於本件貴部擬委託辦理之具體事項及權限範圍皆有未明,爰請貴部參酌前開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審認。
正本
考選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