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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908039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該當事人原受任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嗣該案件移轉至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如原受任律師續任該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至該署執行律師職務,按律師法第 11 條等規定,自應加入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主旨

貴律師就原受任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嗣該案經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後,是否仍須再加入新竹律師公會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 99 年 5 月 25 日 99 彥字第 9905020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非加入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加入。」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復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準此,律師執行職務,除應加入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外,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貴律師所詢旨揭疑義,縱案件經移轉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原受任律師如續任該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至該署執行律師職務,依前開規定,自應加入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新竹律師公會。

三、次按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係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貴律師所詢得否依當事人自首主張之事實為案件管轄認定之疑義,請逕向該管檢察官陳明,以供審酌。

正本

蘇○○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908039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關於該當事人原受任為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嗣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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