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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990224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公務員涉案且經偵查終結後起訴或不起訴、遭受羈押,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應將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寄送其服務機關,並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

主旨

有關公務員涉案遭檢方約談,如有依法須加以羈押、交保候傳或釋放者,建議通知服務機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99 年 5 月 14 日局考字第 0990011221 號函。

二、有關公務員涉及刑事案件,經偵查終結後起訴或不起訴、遭受羈押,由檢察機關提供其個人資料,目的在協助服務機關及時依法處理相關人事任免及獎懲作業,尚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本部已要求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於辦理公務人員違法案件時,應於偵查終結後將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寄送其服務機關;羈押之被告如具公務員身分,應於收案時將羈押原因及羈押日期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如係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應通知所屬各級民意機關。至公務員涉及刊事案件為檢察官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之個人資料,如均由檢察機關主動提供,是否符合因公共利益而得提供且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無疑慮。故如服務機關因個案需要,宜請該服務機關向公務員本人查詢或向檢察機關查詢,由檢察機關查明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之規定而決定得否提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990224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務員涉案且經偵查終結後起訴或不起訴、遭受羈押,所屬檢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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