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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990428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為避免律師間之不正當競爭,期以保持律師品位之考量,執業律師不得於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之同址或不同址設立「法律事務所」及「專利商標事務所」,分別辦理律師業務及專利法、專利師法、商標法等事務,否則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主旨

台端所詢執業律師如於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之不同地址分別設立「律師事務所」及「專利商標事務所」,或於同址設立上開二事務所,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9 年 9 月 21 日申請函。

二、按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考其但書之立法意旨,主要係為避免律師間之不正當競爭,期以保持律師品位。

三、因此,律師如於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分別設立「法律事務所」辦理律師業務及設立「專利商標事務所」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專辦專利法、專利師法及商標法等事務,不論是否設於同址或不同址,均與律師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有違。

正本

○○○先生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990428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為避免律師間之不正當競爭,期以保持律師品位之考量,執業律師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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