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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廳刑一字第 099002595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9 年 10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修正「金」字案號字別之案件種類範圍,係指金融機構或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員掏空資產、違法超貸等不法情弊損害金融機構或上市、上櫃公司之金融案件,及違反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

主旨

為強化金融專業案件之列管,「金」字案號字別之案件種類範圍,修正為係指金融機構或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員掏空資產、違法超貸等不法情弊損害金融機構或上市、上櫃公司之金融案件,及違反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本院 92 年 3 月 3 日(九二)秘台廳刑一字第 05748 號函以「金」字案件係指金融機構或上市、上櫃公司內部人員掏空資產、違法超貸等不法情弊損害金融機構或上市、上櫃公司之金融案件,為與法院金融專業法庭受理案件類型相同(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2 條規定參照),爰修正「金」字案號字別之案件種類範圍。 二、「金」字案號字別之案件種類範圍修正後,貴院現有之各類舊受案件仍維持原字別,並與新收之「金」字案件一併陳報辦理金融案件進行情形月報表。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2 年 3 月 3 日(九二)秘台廳刑一字第 05748 號函,修正「金」字案號字別之案件種類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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