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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478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針對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即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而無適用該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主旨

貴部函詢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0 月 25 日經商字第 099024263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規律之事項,重為實質審查,以達成適當之新決定之謂(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增訂版,第 537 頁;本部 95 年 6 月 27 日法律字第 0950018233 號函參照)。因此,本條規定之適用客體須係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陳敏著,行政法總論,2009 年 9 月 6版,第 493 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32 號判決參照),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即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包括再審程序),並無適用本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之餘地(吳志光撰,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刊於台灣法學雜誌第 150 期,2010 年 4 月 15 日,第 70 頁參照)。

正本

經濟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478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針對已不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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