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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51445 號
要旨
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其已無執行當事人能力,故移送機關於辦理後續移送執行等事項時,應以義務人之繼承人為執行義務人,並僅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之
主旨
關於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死亡之後續執行事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9 年 11 月 16 日新廣一字第 0990623074 號函。
二、按「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定有明文。又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參照)。
三、義務人在罰鍰處分送達後,移送執行前死亡,已無執行當事人能力。因此,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時,應以義務人之繼承人為執行義務人(如有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則以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執行義務人),並註明僅對義務人之遺產執行(即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
正本
行政院新聞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