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432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為之,郵政專用信箱並非上列應受送達處所,行政機關仍應將處分書寄送戶籍地址,行政機關如不知應受送達處所,即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人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主旨

有關遷出未報人口楊○○君暫遷戶政事務所之行政處分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9 月 27 日台內戶字第 099019443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7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準此,郵政專用信箱箱號並非上開規定所定應送達處所(本部 91 年 11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10039712 號函參照)。行政機關如不知應受送達處所,即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人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得依本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本部 96 年 1 月 12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49415 號函參照)。

三、至本件函附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99 年 9 月 20 日函說明三所載「....如其中一項已明,或當事人之住居所並未遷移,僅因其出國考察現居於何處未明,或因通緝在逃,暫時匿避何處不明,尚不得謂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有法務部 90 年 11 月 5 日(90)法律字第 039713 號函釋可資參照....」等語,經查應為本部 93 年 3 月12日法律字第 0930010888 號函,又該號函釋情形與本件事實尚屬有間,併此敘明。

四、另行政院於 99 年 2 月 5 日曾召開「研商行政處分送達處所」會議,會議決議二略以:如民眾通訊地址係填列「郵政信箱」,因其非屬「住居所」及「就業處所」,應由行政機關將處分書寄送戶籍地址,同時以明信片寄送該郵政信箱(行政院秘書處 99 年 2 月 24 日院臺交字第 0990093268 號函),併請 貴部參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432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2 日發布,要旨: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