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505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按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而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故行政院主計處基於法定職權,因執行預算法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自得為各機關執行之準據

主旨

有關 貴處對於適用預算法發生疑義所作之解釋,是否可為各機關執行之準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處 99 年 11 月 10 日處忠二字第 0990006768 號書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2 號解釋略以,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其他疑義時,則有適用職權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皆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而為適用。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上開所謂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號解釋參照)。查貴處組織法第1 條明定貴處掌理全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宜;又貴處處務規程第 9條第 1 款第 19 目復規定「預算法之研究、核釋及預算制度之研究改進事項」為貴處第一局掌理事項,是以,貴處基於上開法規所定職權,因執行預算法之規定,自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各機關遵循。

正本

行政院主計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l 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505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按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