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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211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如其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之規定,法院應不予認可

全文內容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第 1 款之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惟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如有無效之原因,當事人得另訴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至於戶政機關是否據以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查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211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發布,要旨: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如其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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