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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廳民三字第 02997 號
要旨
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法院即應不准其登記
全文內容
按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民法第 59 條、第 3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之設立與登記文件,應經其驗印而未驗印者,應不准其登記。是聲請人於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設立與登記之文件應經其審驗或加蓋印信者,即應依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