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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011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法院所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若僅訴訟上成立分割不動產及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之和解,尚無形成力,於依法登記前,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

全文內容

法院所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固產生各當事人分別取得其分得物所有權之形成力,若僅訴訟上成立分割不動產及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之和解,因無形成力,在經依法登記前,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又本院秘書長 77 年 4 月 12 日(77)秘台廳(一)字第 01317 號函後段就訴訟上和解分割不動產之性質及效力,已有敘明。本件來函所詢得否持憑法院和解書筆錄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一節,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011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法院所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若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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