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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一字第 18130 號
要旨
共有人之一死亡,其繼承人倘未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則其他共有人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得合併請求辦理繼承登記部分,至共有人數之計算,應以繼承登記後之人數計算
全文內容
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故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惟共有人中於分割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倘未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則其他共有人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得合併為該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請求,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且不違背民法第 759 條規定之旨趣(最高法院 69 年臺上字第 1012 號、第 1134 號判例、88 年臺上字第 1138 號判決、68年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因此共有人之一死亡後,其他共有人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合併為該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請求者,其共有人數之計算,應以繼承登記後之人數計算。至於主旨所示情形,地政機關是否據以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則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