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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7842 號
要旨
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參照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152 號判例自明。故於拍賣法公布施行前,除法律令有規定外,民法或公司法上所稱之拍賣,其拍賣方式似非不得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全文內容
一、查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以債權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執行法院即屬代債務人出賣之人(最高法院 47年台上字第 152 號判例參照),故於拍賣法公佈施行前,民法或公司法上所稱之拍賣,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其拍賣方式似非不得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就具體個案,仍請貴部本於職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