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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2761 號
要旨
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拍賣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法院核定拍賣底價時,係依囑託鑑價作業規範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點等規定辦理,並於核定底價前通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務求拍賣底價與市價相當
全文內容
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為期拍賣不動產鑑價作業公平、確實,本院前曾於 87 年 3 月 5 日以(87)院台廳民二字第05102 號函函囑各地方法院自行制訂「囑託鑑價作業規範」在案。各地方法院於核定拍賣底價時,均係依前開囑託鑑價作業規範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點等相關規定,參考鑑價資料及其他情節,妥為辦理。並於核定底價前通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務求拍賣底價與市價相當,以免損及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