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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26058 號
要旨
不動產拍定人繼受取得原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應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內容為準,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規定自明
全文內容
關於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繼受取得原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應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內容為準,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等語自明。至於拍定人是否符合得申請工業區設廠之資格,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拍定人並不當然可依拍賣程序而取得該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