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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04991 號
要旨
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其所有權,是債務人原領尚在施工中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即因此權利移轉而當然失效。買受人自得持憑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變更起造人名義
全文內容
依據內政部 66 年 12 月 27 日台內營字第 757816 號函釋:「按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債務人原領尚在施工中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即因此權利移轉而當然失效。買受人自得持憑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變更起造人名義,…。」是該原建造執照既已因權利移轉而失效,則拍定人嗣再將該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起造人者,應否准許及應出具何文書等,自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