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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09085 號
要旨
提存事件屬非訟程序,提存所僅得為形式審查,尚不得為實體上法律關係之認定;故利用人得否因提存而合法取得著作使用權,係屬實體問題,應由有權認定機關參照著作權法之規定予以審認
全文內容
按提存事件屬非訟程序,提存所僅得為形式審查,尚不得為實體上法律關係之認定。又清償提存之提存書固應記載提存之原因,惟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則無庸附具,此觀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0 條之規定自明。來文所述利用人依照依法成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所定費率,向法院辦理提存,如符合提存法之規定,自非不得為之。至利用人得否因提存而合法取得著作使用權,係屬實體問題,非提存所所得審酌,應由有權認定機關參照著作權法之規定予以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