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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090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提存事件屬非訟程序,提存所僅得為形式審查,尚不得為實體上法律關係之認定;故利用人得否因提存而合法取得著作使用權,係屬實體問題,應由有權認定機關參照著作權法之規定予以審認

全文內容

按提存事件屬非訟程序,提存所僅得為形式審查,尚不得為實體上法律關係之認定。又清償提存之提存書固應記載提存之原因,惟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則無庸附具,此觀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0 條之規定自明。來文所述利用人依照依法成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所定費率,向法院辦理提存,如符合提存法之規定,自非不得為之。至利用人得否因提存而合法取得著作使用權,係屬實體問題,非提存所所得審酌,應由有權認定機關參照著作權法之規定予以審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090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提存事件屬非訟程序,提存所僅得為形式審查,尚不得為實體上法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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