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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87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提存事件領取人逾期未兌領而符合解繳國庫條件者,由法院辦理解庫事宜;該法院得出具公函並檢附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之留底聯影本,向代理國庫之銀行領取該提存物後辦理解庫

全文內容

一、提存事件領取人於法院領取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後逾一定期間未向代理國庫之銀行兌領,而符合解繳國庫條件者,由該法院辦理解庫事宜。法院辦理上開事件解庫事宜,因無寄存證(代存單),得由法院出具公函(函中註明領取人、案號、金額及聯單號碼等資料)並檢附上開聯單之留底聯影本,向代庫銀行領取該提存物後辦理解庫。

二、為利提存事件解繳國庫之進行,法院之出納人員於每月核對差額解釋表後,發現有超過 3 年已領取寄存證(或代存單)而未兌領之提存事件者,應即通知提存所。提存所於收受通知後,應調取上開事件之卷宗並影印寄存證(或代存單)之留底聯留存,俾利爾後辦理解繳國庫事宜。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87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提存事件領取人逾期未兌領而符合解繳國庫條件者,由法院辦理解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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